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公积金“商转公”怎么办理?
有关该项业务开展的范围及条件、启动日期和受理顺序、置换模式与办理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办理流程和材料等相关内容。
【开展范围及条件】
据介绍,该项业务旨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群体需求,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压力。
《方案》确定,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本市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一)商业贷款尚未还清;
(二)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四)商转公贷款计划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五)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六)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已设立居住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启动日期和受理顺序】
为平稳、有序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对符合我市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进行错峰受理。
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家庭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2023年4月1日起,全面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置换模式与办理方式】
据介绍,根据上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确保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参考省内、省外其他城市经验,我市商转公贷款原则上支持全额置换(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原商业贷款同步结清);申请人有条件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也可申请办理部分置换贷款(剩余商业贷款可继续保留,不必结清)。
《方案》提出,具体办理方式有两种,即:带押转贷、以贷还贷。
(一)带押转贷。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可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到位后,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申请人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提前结清,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以贷还贷。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非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一般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如提供自然人担保、以本人或配偶名下其他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或抵押到位后,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冲还商业贷款剩余本息。此方式可支持我市区域内所有银行的商转公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