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当年法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法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缴存系数
12≤缴存时间<24(月)0.5
24≤缴存时间<36(月)0.6
36≤缴存时间<48(月)0.8
48≤缴存时间<60(月) 1
缴存时间≥60(月) 2
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法第十四条法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法定。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均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法定执行。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该留存余额只能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用于一次性冲抵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他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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