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转公”贷款额度、条件、期限、利率
(一)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总房价的7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总房价的60%。
(二)申请人采取“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商贷剩余本金并按千元取整。
(三)申请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还款金额后的额度(具体根据商贷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并按千元取整。
(四)贷款的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按照我市二手房贷款管理有关法定执行。
五、“商转公”贷款流程
(一)“先还后贷”方式
1.贷款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及《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后填写,也可现场填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应详细了解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违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
2.贷款受理。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根据材料进行审看查询,侧重审核个人信息、商贷信息的符合的法规性、真实性,判断家庭还款能力及征信情况,按照法定计算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录入业务系统,扫描相关材料上传影像系统并提交复核。
3.贷款复核。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复核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侧重审核相关材料符合的法规性、真实性、贷款额度及期限,完成复核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4.贷款审批。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批人依据复核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通告借款申请人。
5.贷款面签。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贷、解除房产抵押,原商贷结清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面签并办理冲还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时,签约人员应核实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产权共有人、担保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有关合同内容、权力义务及其他注意事项,指点相关各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面签时贷款业务经办人应当核查原贷款结清及住房抵押解除等相关信息。
6.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携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7.贷款发放。放款业务经办人核实抵押情况并经业务复核人复核后,办理放款手续,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
1.贷款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及《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后填写,也可现场填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应详细了解借款申请人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违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
2.贷款初审。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根据材料进行审看查询,侧重审核个人信息、银行住房贷款信息的符合的法规性、真实性,判断家庭还款能力及征信情况,按照法定计算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录入业务系统,提交复核。
3.贷款复核。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复核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相关材料符合的法规性、真实性、贷款额度及期限,完成复核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4.贷款审批。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批人依据复核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贷款审批表》,将贷款审批情况通告原商贷银行。
5.贷款确认。市公积金中心依据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结清贷款证明书》和指定还款账户,确定商贷提前还款时间和剩余本金,通告面签。
6.贷款面签。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产权共有人、担保人等当事方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面签并办理冲还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时,签约人员应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真实有效,告知有关合同内容、权力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指点相关各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
7.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携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8.贷款发放。放款业务经办人应核实抵押情况并经业务复核人复核后,办理放款手续,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9.结清原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放款后,借款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原商贷银行办理结清手续,并完成原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