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方式
(一)带押转贷。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可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到位后,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门使用账户;同时,申请人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提前结清,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以贷还贷。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非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一般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即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如提供自然人担保、以本人或配偶名下其他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或抵押到位后,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门使用账户,冲还商业贷款剩余本息。此方式可支持我市区域内所有银行的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的基本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转贷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签章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五)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扬州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贷款签约时提交);
(七)办理担保或抵押时,其他必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