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4.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直还方式
1.借款申请人与商业贷款银行约定结清商业贷款的日期,出具《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以及商业贷款余额证明;
2.公积金中心依申请审核商转公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3.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合银行结清商业贷款;
4.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注销房屋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或向公积金中心转交注销房屋第一顺位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和婚姻信息证明;
(二)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本人银行卡;
(五)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
(六)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上述前四项申请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2份)。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于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第(六)项申请材料;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第(五)项申请材料。
五、办理地点
借款申请人可以到郑州市各级相关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按照办理流程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