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借款人
多人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共有产权人须为共同借款人。
(二)住房套数认定
住房套数根据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家庭在河源市行区域内住房和本次贷款住房共同核定。自有宅基地上所建住房可核减住房套数。
(三)不予贷款情形
1、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
3、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被记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名单,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被冻结;
4、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国信用平台列为失信人员;
5、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近36个月内出现连续三期(含)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期(含)以上逾期偿还贷款;
6、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现有三套(含)以上自住住房;
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非居住用房(如:商铺、车库、写字楼、商用公寓等);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已设有居住权;
10 、二手房买卖非全产权交易;
11、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
12 、存在其他不予贷款情形的。
对于住房套数的认定如下:
1、在河源不动产登记无住房,同时在全国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法规办理。
2、对第二套住房或在全国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记录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法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3、对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河源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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