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部分业务办理条件
(一)缴存人在办理购房提取(商品房、购买二手房、自建房)和租房提取时,无需单位出具《同意缴存人提取证明》。
(二)缴存人在办理租房提取时,无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三)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户和月缴存额较低的缴存人(月缴存额低于月还款额的5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提供自然人担保。
(四)取消缴存人离异后12个月以内的购房行为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五)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改造、购房提取。
(六)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取消按约定产权份额进行提取的法定。
(七)开展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八)黔南州行区域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黔南州行区域内购房,办理黔南州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户籍地限制。
本次新规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法规与本次新规不一致的,以本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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