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2021-02-1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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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4048元,不得低于17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2020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0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5772元,下限为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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