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
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28000元。
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南通市市区、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
二、调整范围
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保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的暂存
为切实解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减轻企业社会化管理的负担,因单位撤消、解散等原因,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整体转入的单位,其职工可进入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户。原单位或结算组织提供法院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撤消、解散等的文书,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