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2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省直中心网站下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情况说明。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