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起临沂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统局法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1.临沂市辖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900元;
2.临沂九县(沂南县、蒙阴县、费县、沂水县、莒南县、平邑县、兰陵县、郯城县、临沭县)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00元。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各缴存单位应在汇缴完2022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核定本单位7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即汇缴2022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按照调整后缴存基数计算月缴存额。
》》注意事项:
1.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的,以上限额22317元作为缴存基数;低于所在区(县)缴存基数下限的,以区(县)下限额作为缴存基数;其他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调整本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时,单位应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符合相关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