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法规,自2023年9月12日起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每个月都是需要在固定的时间进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长春灵活就业公积金缴费标准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是多少?
①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中心每年公布确定。
②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0%、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24%。
长春灵活就业公积金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当于每月15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
注:每月1日至15日为公积金自动代扣代缴日,如未及时在签约银行卡中足额预留当月缴存额,导致当月无法缴存入账的,视为当月断缴,不可以补缴。
如果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缴存账户转为封存状态。缴存账户封存后,需启封恢复缴存的,可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自助办理账户启封业务,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如果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从签订当月开始计算)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销户之日起(从注销当月开始计算)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开立缴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