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分别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561元,合计为5122元。
4.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为182元。
5.2023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68元。
6.2023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685元。
二、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网厅的,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
(二)未开通单位版网厅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表格)到归集业务柜面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可申请办理更正。
(二)单位调整缴存基数,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确保职工符合的法规权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调整时间: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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