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身份证;(二)银行一类借记卡;(三)最近一年收入流水佐证材料;(四)最近一年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五)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开户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管理部(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州公积金中心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号可继续使用。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将缴存资金转至建制单位内个人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法规继续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