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仍按原法定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缴费基数上限
根据《关于调整南通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告》(通金管〔2023〕54号)的法定,2023年7月1日起,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为32500元。
(二)缴费基数下限
南通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截止至2023年10月1日,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是市区和启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二类地区是海安市、如阜市、如东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因此,2023年7月1日起,南通市区、启东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为2280元,如皋市、如阜市、如东县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为2070元。
三、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23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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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2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202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和个人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职工企业的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