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符合的法规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921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类型 |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 |
月缴存额上限 |
月缴存额下限 |
住房公积金 |
各7% |
5168元 |
376元 |
各6% |
4430元 |
3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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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5% |
3692元 |
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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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房公积金 |
各5% |
3692元 |
270元 |
各4% |
2954元 |
2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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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3% |
2216元 |
162元 |
|
各2% |
1476元 |
108元 |
|
各1% |
738元 |
5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