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自愿签订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或出具放弃住房公积金声明的,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注意,单位职工不能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的法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法定。单位与职工达成的任何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因违反相关法规强制性法定而无效。
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强制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单位在录用职工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或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意味着,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员工的个人意愿而改变。
职工在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权益的同时,也有义务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是其符合的法规权益的一部分。因此,职工不能自愿放弃这一权益。
综上所述,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是不符合的法律法规的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是单位和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因此,职工不能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备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有关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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