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汇缴操作页面点击右侧的【缴款】按钮,在“缴款清册”栏目中选中需缴款的清册,然后点击【下一步】;在“确认缴款信息”栏目下的“缴款方式”中选择【银行汇款】,“中心开户银行”中任意选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款银行名称。选择完毕后,“中心账户名称”和“中心收款账户”自动显示数据且不能修改。然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系统显示“业务办理完成”;点击下方【打印缴款通告单】。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开户行网银或柜台向《银行汇款缴款通告单》中显示的银行账号办理汇款,完成缴款。
单位经办人可携带转账支票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企业在开办及银行开立账户时,e窗通平台同步将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推送至个公积金中心,自动完成企业住房公积金托收登记。
单位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办理托收登记。点击单位网上业务系统页面左侧菜单栏【公积金】,选择【单位信息管理】中的【委托收款缴款】,填写委托收款信息后,点击【提交】,系统显示“业务办理完成”,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托收登记。
选择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银行在选定的托收日自动托收单位当月的汇缴,无需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提示:部分单位在开通委托收款缴款方式时,“每月汇缴需要确认”功能选择“是”的(该功能现已取消),目前仍需每月于托收日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确认申报。若不确认申报,系统无法在托收日完成缴款。为方便办理,建议此类单位将该功能改为选择“否”。变更后,单位无需每月确认申报:点击网上业务系统页面左侧菜单栏【公积金】,选择【单位信息管理】中的【单位信息变更】,进入单位信息变更页面,在“委托收款信息”中的【每月汇缴需要确认】中将选项“是”改为“否”,点击【确定】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阅读弹出的提示后点击【确定】,系统显示“业务办理完成”,变更结果即时生效。
(备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有关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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