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还贷提取(还款方式可选择提前还本或按年还贷):
1、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对账单 (应含有贷款种类、贷款账号、贷款余额、每月还款额等贷款信息要素。本市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
2、属商业性按揭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3、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申领人夫妇任一方的异地户籍证明原件。
5、属于2017年4月8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单据时间在2017年4月8日之前需要适用调整前政策的,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单据复印件一份,并由存档部门盖章复核与其存档件一致(比如由贷款银行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盖章复核)。
6、若所购新建商品房网签时间或二手房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在2017年4月8日(含)之后的需提供购房人家庭购房所在地和缴存所在地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购房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
备注:若申领人提供的银行卡非贷款所在银行的银行卡,职工还需自行将打入该银行卡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转入贷款所在银行的银行卡。若办理按年还贷的应转入还贷卡供银行每月扣款;办理提前还本的,应执身份证和提取金额转入后的贷款银行卡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本手续。
(十)租赁提取(申领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1、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含申领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原件(无房者方可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公积金缴存职工计算每人每月提取500元,一年提取一次。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十一)物业费提取
1、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原件。
2、若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原件;若自有一套住房的,提供或提取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可由证照库调取)或房屋所有权证和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原件,申领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注:省电子证照库建设过程中,若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调阅可直接办理,若由于数据不完整等原因调阅不到但确属事实存在的证照,仍可提供原件供核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