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本市确定的租房提取限额。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四)职工和配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职工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发生第八条第三项情形的提取次数及时间还要符合第三十一条法规。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网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相关办理规则可适时予以优化调整,并对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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