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非同一户口的提供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大修审批表)。
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整取。
在土地使用权人提取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大修房屋所需费用(可取金额=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土地使用权人可取金额)。提取时,另需提供被提取人工作单位开具的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非同一户口的提供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若申请建造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或配偶须系该地村民(提供有效证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