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本法规适用于茂名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在茂名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法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规文书法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本市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与本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后的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本市区域内,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在本市区域内或在与本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城市,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城市(除与本市签订合作协议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前,工作单位、公积金缴存或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对本法规执行前已发生的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按购买时相关提取法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八条 在本市区域内,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对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进行大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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