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满足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且要优先用于含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偿还的,还清逾期贷款方可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在本市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宅基地自建住房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除外)增设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作为主借款人办理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本法规第四条(六)至(十)款情形的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法有关法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法规第四条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住宅类住房的(如:商铺、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等);
(二)非配偶或非近亲属共同购买二手住房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申请提取之日前一年内有1次或前五年内有3次购房提取记录的;
(四)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法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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