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低收入经济困难提取申请人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公积金如何提取?(2)

2024-04-26 14:36
举报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共有产权保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按法定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确定,并通告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办理要件材料以外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在税控发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段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该时间段终止后半年内;

  3、申请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

  4、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免责声明】文章采自网友投稿刊登及网络转载,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交流。
相关推荐
诚聘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