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和方式2024年(新版)
提取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八)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本条第(一)项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是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房屋的中修、小修、装修及装饰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法定。切确大修的定义,强调中修、小修、装修不在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本条是关于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代领人申请提取的法定。】
第六条 职工(含房产共有权人)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法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解:本条是切确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公积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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