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五)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有符合相关法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七)已经为该套房屋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八)并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法规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手房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能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四)符合相关法律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六)《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所购房屋契税缴税证明或全款发票;
(八)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九)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四川缴存职工除外;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手房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能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