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