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19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