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4-2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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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其中规定“(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本级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全省统一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时间和浮动费率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另行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部署安排,我省各市及省本级均实施了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各市及省本级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均为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前出台的,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各地区原费率政策和标准暂维持不变。

  综上所述,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部署,自2021年5月1日起各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不再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具体实施办法。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在调查测算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通知》。

  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是如何实施的?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省级统筹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按照国家对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规定,《通知》采取了“分类分步”平稳过渡办法:一类是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广州、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15个市,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下调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另一类是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揭阳等6个市和省本级,根据各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即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均暂恢复执行本地区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逐步调整提高其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具体方案由各有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其中:省本级过渡方案为自2022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2024年7月1日分别提高与省级统筹标准差距的30%、30%、40%);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此外,汕头、阳江、湛江、揭阳、潮州等有关市及省本级在贯彻落实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部署,2016年所出台“阶段性降低部分行业基准费率”措施未规定到期具体时间的,《通知》规定此类措施统一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今后将由省统一规定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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