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区人社局工伤保险部门正抓紧前期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据悉,新《条例》对“工作原因”这一工伤认定要素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条例》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与《条例》草案相比,《条例》就工伤预防专设一章,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并就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作了规定。
为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这两类群体的保护,《条例》还专门作出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新《条例》,区人社局工伤保险部门通过对工伤事故原因的分析,继续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工作联动机制,为全区经济建设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