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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社保网2020-08-20 17:53:52 举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6元。

(二)生活护理费

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913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551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318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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