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因用人单位不按法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个人原因离职、合同同到期个人不续约离职这些都不在失业险所法定的“失业”里面,都不能领取到失业金。
3、劳动者已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法规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