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主创业鼓励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注: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相关就业专项资金等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
8、一次性丧葬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计发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失业人员死亡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2、抚恤金为:失业人员死亡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3、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注: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