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法定第十三条法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