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取时长: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参保地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法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
(五)所需材料: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网络渠道申领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