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2021

2021-09-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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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原户籍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到本区县范围以外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需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

 

  2、在本县(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在市内跨区县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出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转移基金,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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