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
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或延长缴费的方式补足。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的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次年1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自次年1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自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