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简化

2021-11-2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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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被保险人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天津人社保”app、社保经办机构等渠道获取信息清单。其中,提前退休的被保险人应在相关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当月领取;其他被保险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2个月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应核实信息清单之中记录的信息。如有异议,可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说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修改。“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应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表》之中核对户口信息”,这是判断待遇和领取地点的重要条件,不能为空。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或备案机构(下列简称“申报单位”)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打印《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交申请人核实。被保险人核对被保险人信息之后,应签字确认退休申请。申报单位在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退休申报表》之上签字盖章之后,如被保险人在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则申报材料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核发,用人单位就业之后可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办理退职手续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添加相应的标记。

  如果申请人审核(更正)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更正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记录,1995年中旬后省部级超过劳模信息,企业转业干部信息,,退休后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

  如果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要更多关注相同的支付年份或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记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就业信息,1995年中旬后省部级超过劳模信息,企业转业干部信息,,申报单位应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正手续,并重新打印退休申报表。经核实确认之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工资核发。

  如果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需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并重新打印退休申报表。被保险人检查确认之后,如需取消原退休手续,应重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重新办理待遇核发(包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退休审批手续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的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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