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年限的新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积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积缴费不少于15年。
也就是说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要享受待遇,差几年就应该缴几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要享受待遇,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二、正常缴费与补费的区别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允许补费”的,但每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与后期补缴的参保人在最终待遇上存在很大差异。
首先补缴费不享受补贴,这就导致补缴费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积累低于正常缴费的参保人,最终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水平;
其次补缴费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其中,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是指在正常缴费15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每正常多缴一年会加发一定金额的基础养老金,如果是补缴的,则无法享受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因此,需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否则个人领取待遇时会吃亏。
三、年满60周岁是否缴费
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60周年当年缴费(不含补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
意思是,60周岁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决定。如果继续缴费,也不必担心因为缴费时间比到龄时间晚了几个月而影响待遇享受,无论早晚,养老金都从到龄次月发放。
四、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何解决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014年2月,国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且规定“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个别符合条件的居民没有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为此,该通知明确了这部分人从正式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开始核发待遇。
五、重要提示
自2021年10月1日起,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