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享受待遇
待遇标准
1.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支付终身。
2.人员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息)÷139]。
3.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4.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5.湖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
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①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
②累计缴费满15年(另有法规的除外)
③未领取我国法规的基本养老保证待遇
丧葬补助
建立丧葬补助制的县市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目前湖南省共有32个县市区建立了丧葬补助制。
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按法规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再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法规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省内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法规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跨省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法规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衔接手续。
居保转职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转居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I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规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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