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核定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用人单位补缴申请书;
3.劳动合同原件或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4.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职工领取工资个人银行流水明细;
6.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职工人事档案(限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7.参保职工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03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补缴中断社保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成都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核定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单位补缴申请书;
3.出具法院判决、裁定文书或仲裁裁决、决定、调解文书;
4.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职工领取工资个人银行流水明细;
6.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职工人事档案(限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7.参保职工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04单位补缴缴费基数差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成都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核定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用人单位补缴申请书;
3.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