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则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
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直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时,那事情就相对简单明了。此时,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全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顺理成章地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拿李先生来说,他的户籍在河北,并且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自始至终都在河北,从未发生转移,那么等到他退休之后,毫无疑问就在河北领取养老金,享受当地的养老福利,安度晚年。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
倘若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是在该地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了 10 年,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尽情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说王女士,她户籍在山东,后来奔赴北京打拼,在北京兢兢业业工作并缴纳社保满 10 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随之落脚在北京,那么她退休后便能够在北京领取养老金,在北京这座繁华都市开启惬意的退休生活。
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
要是参保人员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此时就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进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假设张先生户籍在河南,为了生活四处奔波,先后在上海、广州努力工作并缴纳社保,在上海缴费 8 年,在广州缴费 6 年,显然在这两个地方的缴费年限都未达到 10 年标准,那么他就得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 10 年的参保地(如果有),要是没有符合条件的上一个参保地,那就只能继续往前追溯,直至找到合适的领取地。
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
还有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即参保人员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这时候该怎么办呢?答案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如同赵女士,她户籍在山西,由于工作变动频繁,在天津、石家庄等地都缴纳过社保,可惜每个地方的缴费年限都不足 10 年,如此一来,她退休后就只能在山西领取养老金,回到家乡享受晚年时光。
怎么做才能提高自己的养老金待遇?
关注个人健康状况:
我国养老保险制是终身制,养老金会一直发放到离世为止。因此,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延长寿命,也是提高养老金待遇的一个重要途径。
选择经济发达城市参保:
考虑工作地点:在经济发达的城市缴纳社保,会获得更好的养老金待遇。
社会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养老金待遇有很大影响。
延长缴费年限:
养老金遵循“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因此,尽可能避免中途断缴,确保缴费时间更长。
例如,缴费15年只能领取基础比例的养老金,但缴费30年或40年,养老金的领取比例将显著提高。
提高个人缴费基数:
养老金也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的积累就越多,进而影响养老金的高低。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如果有负担能力,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
避免提前退休:
退休年龄影响养老金的计算。退休年龄越晚,缴费年限长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也会越小,计算出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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