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2021-03-2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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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人社发〔2021〕27号

  根据《两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浙江省同意并报人社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我国和省有关相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告相关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方法

  2021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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