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相关法规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告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问题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保局《关于《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法》的通告》(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保部、原人事部、科技部、建设部等《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告》(劳社部发〔2002〕5号)的相关法规。
(二)民间社会事务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按此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