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通告(2)

2022-06-10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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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确切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保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告》(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有关法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的时间,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告》(鲁劳社〔2001〕29号)有关法规执行。

  五、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深入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应用能力。结合人社部开展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先行先试工作,开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数据整理工作,补充缺失数据,修订问题数据,清理垃圾数据,提高数据质量,统一数据库表标准,为实现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奠定基础。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7日。今后我国有新法规的,按我国法规执行。

  附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指数)计算方法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与缴费指数计算月份缴费工资占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我国确定的计发基数的乘积。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C0:我国确定的计发基数;

  N:参保人员参与指数计算的缴费月数;

  X1、X2、X3……Xn:参保人员参与缴费指数计算月份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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