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3、 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4、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5、 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6、 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2、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3、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4、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
5、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1、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一个支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在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及中央、市级、区(县)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分别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2、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3、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4、 区(县)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基金缴拨及时,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