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4、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监督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参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市政府第141号令)
发布日期: 2003年12月1日
执行日期: 2003 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