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
2、出院记录;
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
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