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报销比例:75%;
③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年。
3、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
①病种分类
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或骨髓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耐多药肺结核病、肝豆状核变性病。
②报销比例:75%;
注:
a、第一类、第二类病种报销限额为所认定病种中待遇最高的一个病种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100元。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限额单独计算。
b、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报销费用与住院医疗报销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总额不超过本年度封顶线。
三、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①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200元,退休人员150元;
②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400元,退休人员300元;
③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
注:
a、市内由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实行补差;
B、由上级医疗机构转下级医疗机构的,一次性按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
2、报销比例
①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
②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3%,退休人员88%;
③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5%。
3、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