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享受待遇范围
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法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的法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实期间,可在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五)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国或省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